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离婚假意承诺付五万 事后反悔法院判履行
发布时间:2011-07-11 10:24: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军良 李振希)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徐东林假意作出承诺,在离婚后支付妻子王玉梅五万元。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徐东林却拒不认帐。王玉梅一气之下将徐东林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徐东林应按承诺支付对方五万元。

    徐东林与王玉梅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徐东林便提出与王玉梅离婚,但却遭到反对。徐东林便向王玉梅承诺,若同意离婚,便在离婚后给与王玉梅五万元。王玉梅见双方也无和好可能,便同意离婚,遂于2010年11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办理手续时约定徐东林须在12月底支付五万元。双方离婚后,王玉梅找到徐东林要求给付五万元,但已达到离婚目的的徐东林却拒不认帐,声称只是为了离婚才答应给钱,但现在目的已经达到了,根本不可能给钱。王玉梅遂于今年2月份将徐林诉至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东林为了离婚,承诺在婚后支付王玉梅五万元,该承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徐东林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遂依法判决徐东林支付王玉梅五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