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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挪用修路款10万元22天被判2缓2
发布时间:2011-07-11 10:23: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1年7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明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7年,丰城市小港镇路外村委会经丰城市交通局立项修建村级公路。2009年3月至8月,市交通局分别下拨15万元和12万元给小港镇财政所,供该村委会修建村公路。同年11月,村民李某因承建工程急需资金,向李明水提出借款10万元。李明水于同年12月1日利用任丰城市小港镇路外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从市交通局下拨给路外村委会修路款中挪用10万元给李某,用于工程周转。同月23日,李某即归还了该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水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明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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