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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人争执不满旁人报警 小青年持刀伤人撤销缓刑并罚
发布时间:2011-07-11 15:38: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重庆巫山一20岁刚出头的小青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他,得知父亲与人发生争执后赶到现场,因不满旁人帮忙报警,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报警人夫妇两刺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杨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撤销该院(2010)山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杨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0年7月28日零时许,杨斌的父亲杨正华在巫山县巫峡镇章家湾夜市因高速公路旁边房屋风貌改造补偿问题与龙井乡红庙村支书付从权发生争执,与付从权一起在夜市吃饭的杨乾春进行劝解并拨打“110”报警。被告人杨斌在得知父亲杨正华与人发生争执后赶到章家湾夜市。杨斌不满杨乾春帮忙报警,与其发生争抓打,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杨乾春及杨乾春的妻子吴光琼刺伤。2010年8月20日,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室鉴定,吴光琼的损伤程度系轻伤。吴光琼、杨乾春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杨斌的亲属,已支付吴光琼、杨乾春13000元的医疗费。 另查明,被告人杨斌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0年4月22日,巫山法院以(2010)山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同年4月23日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其亲属代被告人赔偿了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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