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艳萍)
课间休息戏闹,初一学生小琼用断凳脚砸同学致同学右眼失明,虽无意,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2011年7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小平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医疗费等共计币85035元,被告小琼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9525元,丰远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5510元。
2010年4月10日课间休息期间,初一学生小琼与小华在本班教室戏闹,小琼用断凳脚扔向小华,结果小华让开了,而坐在座位上的小平却被木头不幸砸伤了右眼睛,当即丰远学校将她送往市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小平系钝器致右眼球挫裂伤,右眼视力无感,左眼视力1.0,已构成七级伤残,占全残的40%。小琼的监护人支付了11000元,丰远学校支付了7000元。小平监护人与小琼监护人、丰远学校就赔偿问题虽经两次协商,但未达成协议。故小平诉至法院,要求小琼监护人、丰远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币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琼与小华戏闹过程中,将断凳扔过去,致使原告小平右眼受伤,其行为与小平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琼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父母即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丰远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于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小平在课间休息时,被断凳脚砸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上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