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莺)
因夫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尤其是妻子怀孕后由于流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礼金及赔偿名誉损失费。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飞辉与被告郝文华离婚,并判决被告郝文华返还原告刘飞辉彩礼8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刘飞辉与被告郝文华于2009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结婚时原告刘飞辉给付被告郝文华礼金2万元、金戒指1只。刘飞辉与郝文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引起夫妻关系不睦,尤其是郝文华怀孕后由于流产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刘飞辉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郝文华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所得礼金2万元,赔偿名誉损失费1000元。庭审中,被告郝文华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礼金及赔偿名誉损失费。
法院认为,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提出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关于礼金2万元,鉴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超过两年且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给付确实导致了其生活困难,根据公平原则,该款被告应部分返还,酌定返还金额为8000元。关于名誉损失费,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或造成相应后果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