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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女方提分手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1-07-14 09:17: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燕)
相识不到一个月,男方支付了10万元彩礼给女方并举行了婚礼,几个月后女方与其分手,男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江云红、江长根、袁珍珍返还原告何亮礼金3.5万元。
2010年农历正月二十一日,原告何亮经人介绍与被告江云红相识,后原告付给三被告共10万元,并与被告江云红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5月,被告江云红离开原告何亮家。双方多次就返还彩礼纠纷协商未果。后原告何亮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另查,原告何亮与被告江云红举行婚礼时,三被告江云红置办了彩电等物品作为嫁妆陪嫁到了原告何亮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亮与被告江云红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何亮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置办了一定数量的嫁妆,故宜酌情返还部分礼金。原告何亮给予三被告的其它财物属于赠与行为,其要求返还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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