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春华)
因车上货物超高,挂到跨公路架设的通信线路,造成通信线砼杆断裂倒塌,该车的货主爬上车顶,拉通信线时,被架设在通信线上方的高压线打伤,触电身亡。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唐金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曾同成家属人民币110000元。
2009年6月4日19时47分许,唐金星驾驶大货车由丰城市拖船镇往铁路镇方向行驶,行至拖铁线26KM处,因车上货物超高,挂到跨公路架设的通信线路,造成通信线砼杆断裂倒塌,尔后,坐在该车的货主曾同成爬上车顶,拉通信线时,被架设在通信线上方的高压线打伤,触电身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挂断通信线部分,唐金星负全部责任。后在相关职能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唐金星自愿赔偿曾同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整,唐金星在支付5万元后,书写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注明在2009年7月底付清。但至今未付,故曾同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唐金星偿付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就此该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唐金星向曾同成家属出具欠条,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曾同成家属要求被告唐金星偿付11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