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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平台 建立机制
发挥妇女组织在法院群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吴存银   发布时间:2011-07-19 11:53:04


    法院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依法开展群众工作。有数据显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约占20%,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妇联组织在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和群众工作中的作用,不仅是工作思路问题,更是工作作风问题。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市“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拓展“诉调对接”工作领域,依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独特作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委托、邀请妇联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如皋法院在市妇联等部门的支持下,聘请妇联系统干部担任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法院群众工作中的作用。

    一、强化认识到位

    一是法官的认识。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制度,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开展调解,使诉讼调解贴近社会、贴近民众,达到情理法和谐统一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法院和法官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转变的有效方法。开展好此项工作,可进一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判决多调解少”、“案结事不了”的压力。但是,调解的启动权在法院,只有法官决定采用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方式,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工作才有可能进行。所以,只有当法官对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工作的必要性、有益性有了充分的认识,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官乐于并善于采用这种方式做调解工作。二是妇联干部的认识。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制度,是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延伸、领域的拓展、方法的创新,妇联组织及妇联干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意识,要满怀热情地将此项工作视为己任,视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视为为妇女群观众排忧解难的具体措施,视为妇联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长安建设的有力抓手,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好调解工作,所以,妇联干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才能促使此项工作的良好开展。三是社会共识。要加强舆论引导和对社会层面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使法院要求当事人调解,变为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同时通过舆论的宣传,使这项工作成为“从当事人自治、意识自由、自主性的角度,系统地按照契约化的思路,对民事诉讼体制进行完善,使其满足社会转型需要”。

    二、强化队伍管理

    一是健全队伍。建立一支优良的特邀调解员队伍,是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保证,法院和妇联应共同承担着选好人、配好人、用好人的责任。要挑选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学习、懂法律,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并富有热心、爱心、耐心、诚心和责任心的妇女界优秀人士担当特邀调解员。二是优化结构。特邀调解员的来源可为现有的各级妇联干部队伍中的优秀人员;也可吸纳素质好、能力强、威望高的社会人士;同时也可在法律工作者或妇女维权志愿者中挑选部分优秀的符合任用条件的人员担任,共同组建一支特邀调解员队伍。三是选任方法。可采取妇联推荐、法院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由法院和妇联共同审核把关,最后由法院发给聘书,作为妇联系统干部被法院聘请为特邀调解员,配合法院调解婚姻家庭案件和妇女权益保障纠纷等案件。四是建立信息库。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队伍成立后,建立信息库,当法院需要协助进行案件调解时,就可根据信息库人员特点,顺利选择并确定适合本案调解的人选,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强化素质提高

    一要加大分级培训力度。这是提高特邀调解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主要渠道。通过建立分级培训制度,采取分级分批次培训的方法,使每一个调解人员都有参加学习的机会,从而不断补充新的知识,提高调解能力。二要抓好在岗业务学习。法院和妇联要联合建立在岗学习制度。年初制定在岗学习计划,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学习内容,或采取发放业务试卷,函授答卷等形式,促进全体调解人员加强业务学习。三要加强相互间的交流。通过会议或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调解员互相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讲解分析案件,以案说法,达到学习交流提高的目的。四要组织庭审联动观摩。通过组织调解员观摩法院案件庭审、庭调等形式,不断拓宽调解员的工作视野,拓展工作思路,提高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五要建立结对互促机制。提高素质包括法官和调解员双重而言,对法官来说,不光需要具备一定的司法技能,尤其是调解技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组织与协调能力。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要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形成调解团队,另一方面,要牢牢把握“分寸”,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故应把上述能力的培养纳入法官的培训目标。对调解员而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尤其是保密意识和业务培训,防止违反司法程序、影响司法公信行为的发生。法官和调解员结对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促进调解工作和妇女权益保障的双赢。

    四、强化工作机制

    一是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必须立足岗位,履行相应的职能,完成相应的指标和任务。二是设立分段调解机制。诉前调解。当事人将案件诉讼至法院,法院在立案前首先确定是否可进行诉前调解,如有调解的可能,则法官和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一起在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一调解,是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的主要渠道。诉中调解。包括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即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希望并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 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办理委托手续,交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对立情绪。协助调解,即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针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或妇女维权案件,根据案件审判的需要,邀请妇联干部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官一同进行调解。这样,使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和妇联干部各自的优势充分发挥,达到成效最大化的效果。指导调解。即法院指定审判业务骨干,分片包干,或双双结对,或深入社区(村),指导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使诉讼调解更加贴近社会、贴近民众,更能达到情理法的和谐统一,调解员也可即时咨询法律知识,提高调解效果。同时法院也可在街道(社区)、镇(村)建立联络网点或巡回调解点,延伸工作手臂,掌握实时性的工作信息,使调解工作既省时、省力、省钱,有能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

    三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联络员工作制度、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委托和邀请协助调解制度、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调解员动态管理制度、调解员考核奖惩制度、指导调解工作制度、日常工作联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使特邀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诉讼调解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以及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有机衔接。合理利用有利资源,增加调解合力。妇联干部要将法院特邀调解与妇女维权和信访调解有机衔接,使调解工作达到成效最大化。诉讼调解或非诉讼调解与审判工作要有机衔接。人民法庭与调解组织之间,或法官与调解员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的绿色通道,既要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持调解、特邀调解员积极参与调解、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的工作机制,又要使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以及人民陪审员工作有机地衔接,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准则,又要以维护司法独立为底线,避免独立司法权旁移。

    四是法院确认调解效力。法官对调解案件要进行终极审核,法院对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可通过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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