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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 路人掉落六米深坑致伤
发布时间:2011-07-20 14:24: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郁菊红 方丽燕 )   面公共场所施工未设警示标志,以致路人掉落致伤。7月18日,浙江海盐法院审结一起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30%,赔偿受害人一万九千余元赔偿款。

    2007年3月25日凌晨,朱明良骑摩托车经过城区盐北村由西往东行驶,连人带车跌落施工单位在该路段进行污水工程施工而开挖的一个六米左右深的土坑里。这个土坑,四周没有加护围栏,也没有设任何警示标志,更无人来看守。致使朱明良骑着摩托车直接开进了深土坑,朱明良身受重伤,经二次治疗后,朱明良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海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明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事故,负事故责任的70%。而施工单位采取安全获救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受害人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不慎坠入深坑受伤。应负事故责任的30%。法院经审核此次事故花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六万余元,即施工单位应赔偿受害人一万九千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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