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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未还夫妻均被诉 妻称赌博债无据
发布时间:2011-07-21 11:25: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艳萍)   丈夫借款未还,夫妻均被起诉,妻子称丈夫借款是为还赌博债,无证据证实,被判属共同债务。2011年7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海波、邹凤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原告胡泉借款人民币19000元及其利息。被告任浪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7月14日,陈海波在胡泉处借款2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今借到胡泉人民币贰万元整,每月息5分,用于做生意,每月付息壹次,今借人陈海波,担保人任浪。”借款到期后多次找借款人和担保人还款,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故胡泉诉至法院,要求陈海波及其妻邹凤、任浪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2.5分月息承担利息。

    陈海波辩称:一次性还钱拿不出,只能按月分期分批还款。

    邹凤辩称:借条虽然写了20000元整,但实际只得19000元,借款金额应为19000元整;陈海波借款是为了归还赌博款,胡泉放贷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因此,借款及利息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即使还款也应该从借款19000元中,减去还款6000元,只能归还13000元;此款只能由陈海波个人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胡泉对邹凤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泉出借给被告陈海波人民币借款金额19000元并由任浪担保属实。公民之间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海波、邹凤系夫妻关系,邹凤辩称陈海波借款是为了归还赌博款,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陈海波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请陈海波、邹凤归还借款,任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借据约定利息每月5分,原告诉被告按每月2.5分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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