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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结伙水库洗澡 助同伴轮奸少女领刑
发布时间:2011-07-21 17:10: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聂国华)   2011年7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钟铭有期徒刑二年。

    2003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出生于1988年3月7日的钟铭伙同刘梁、刘罕、刘俊、熊平(以上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去水库洗澡,路遇熊某骑摩托车带出生于1987年1月的曹某去该水库游玩。熊平与刘梁将曹拉下摩托车,带至水库大坝旁边的小山包上,强行将曹某的裤子脱下。随后,刘俊、刘罕、钟铭也来帮忙。尔后,熊平、刘梁、刘俊、刘罕依次对曹某进行轮奸。钟铭在刘俊、熊平强奸过程中按住曹某的手,帮助刘俊、熊平实施强奸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铭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控、辩双方均认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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