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温从勤 向华)
7月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4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被告石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返还原告黄火云、许小玲、廖青明、徐水成购房款86071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四原告遂申请撤诉。
2009年4月间,原告黄火云、许小玲、廖青明、徐水成分别向被告石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购其开发的商业城店面,4人分别与被告约定订购单价分别为11952元/㎡、12210元/㎡、12900元/㎡、12100元/㎡, 公摊系数为7%,并在预建筑面积的基础上计算出了房屋总价值。2009年5月,四原告又分别与被告签订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出卖人应双倍返还。但因被告工作人员的疏漏,将公摊面积系数调整为12%,在保持套内建筑面积和房屋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成交单价相比订购协议有所下调。被告在房屋建设中因设计的变化,公共建筑部分减少,导致公摊系数相应变小。四原告在办理房产证时发现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的房价款、双倍返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和契税款。
法院在审理上述4起案件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进行了合并审理。法官针对四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通过集中调解与分开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在办案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原、被告各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