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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以责任田做抵押 法院判决抵押无效
发布时间:2011-07-26 08:5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为向他人借款,竟约定以责任田作抵押,结果被法官告之抵押无效。7月25日,经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大生同意在2012年1月31日前分三期归还原告毕家发借款2万元。

    2011年4月6日,被告陈大生向原告毕家发借款2万元,约定于同月27日前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还约定以被告家的责任田作“抵押”。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但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从速归还2万元借款。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告诉原告毕家发,被告家的责任田属于集体财产,被告只有承包经营权,无权通过抵押等方式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以责任田作借款抵押是无效的。法官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耐心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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