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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内承租房被卖 诉请合同无效被驳
发布时间:2011-07-26 10:13: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阳春 陈福文)
2011年7月2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还在租赁期内就转让于第三人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根才的诉讼请求。
刘兵生在安福县洋溪镇镇中心自有两间门面,2009年元月,刘兵生将两间门面租赁给赵根才开小卖部。双方约定在每年的元月一次性支付当年的租金,租期为三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2011年元月,赵根才按约全额支付了当年的租金,然而在2011年6月5日,刘兵生和刘贵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刘兵生将此两间门面的所有权转给刘贵生,刘贵生随即通知赵根才腾房。为此赵根才以刘兵生出卖门面时未告知他,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刘兵生和刘贵生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根才只可要求刘兵生优先向自己出卖房屋。而刘兵生未通知赵根才将门面卖给刘贵生违反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赵根才应起诉要求刘兵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得以此权利对抗刘兵生与刘贵生之间的转让协议。故原告基于未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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