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收条签名不一致 法院查明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1-07-26 13:50: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松林 曹霞)   收条上签名与本人姓名不符,“福尔摩斯”依据身份证号码确认身份。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对一起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孟祥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张衍学定金人民币6万元。

    原告张衍学系山东省郯城县花园乡农民,从事树木买卖业务。2011年4月下旬原告张衍学与被告孟祥云在安徽省旌德县洽谈购买银杏树,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出价24.6万元购买被告孟祥云的七棵银杏树,原告先付给被告定金3万元,余欠树款于银杏树装车时一次性付清。2011年5月1日,原告张衍学付给被告孟祥云3万元作为担保,同时要求被告在出具收条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进行查看,并要求在收条上注明身份证号码。被告孟祥云出具收条一张。2011年5月3日原告装车运走被告孟祥云的三棵银杏树,同时付清三棵银杏树价款人民币9.4万元。5月8日原告准备到旌德县运剩下价值人民币15.2万元的四棵树时未果,电话与其已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双倍返还给原告定金人民币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衍学与孟祥云的口头约定支付定金3万元作为购买七棵银杏树的担保,自该3万元交付给被告时该定金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孟祥云未履行出卖剩余的四棵银杏树给原告张衍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孟祥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为该出卖四棵银杏树的约定价款为15.2万元,该定金3万元并未超过口头买卖合同标的额的20%,故原告张衍学要求被告孟祥云立即双倍返还给原告定金人民币6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孟祥云在定金收条上签名为“孟云”的问题,原告张衍学已要求被告在出具收条时提交居民身份证进行查看,并要求在收条上注明身份证号码,被告孟祥云在该收条上自行注明身份证号码,法院通过公安身份证查询系统确认该身份证号码对应的人为被告孟祥云,虽然定金收条上签名为“孟云”,实质是被告孟祥云,故原告要求被告孟祥云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并无悬疑,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