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氢)
2011年7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熊平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币89300.89元,原告谌英按30%计币38271.81元自理。
法院查明,2010年4月16日下午,原告谌英与同村的黄某、李某、甘某在山上砍茅柴,下午3时黄某打电话给被告熊平根,熊平根把车开到山上将茅柴装上车,到公路上时,被告熊平根好意搭乘她们四人;当车行驶至丰城市石滩园艺场时,由于被告熊平根驾驶不当,撞上路边的水泥板而翻车将原告谌英压倒致伤。谌英被送往丰城市中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108天,花去医疗费39334.2元(其中被告熊平根支付30600元),经医院诊断:双髋关节脱位伴右髋臼骨折、右坐骨神经损伤、左外踝骨折。2010年11月8日,原告谌英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分别为:柒级和拾级伤残两处。原告谌英在与被告熊平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熊平根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熊平根人货混装,不当驾驶是造成原告谌英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谌英由于麻痹大意,在明知搭乘存在危险而为之,主观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