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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首例醉驾案宣判 醉驾者被判拘役2个月
发布时间:2011-07-27 14:51: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敏)   与几个朋友欢聚喝了一件啤酒,醉后开着摩托车在街道上行驶,万没料到因此进了班房。2011年7月26日下午4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广西平果籍青年许世录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许世录成为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醉驾入刑”新规后都安县乃至河池市醉驾获刑第一人。

    2011年5月6日晚22时20分,广西平果籍青年许世录醉酒后驾驶桂LV6860号牌普通二轮摩车送朋友回家,途经中国农业银行都安瑶族自治县支行路口的警方检测点时,许世录驾车冲撞警戒锥筒企图掉头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拦截下来。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许世录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检验结果为:从许世录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4mg/100mg,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醉酒驾驶。

    据许世录交代,他长期在都安县城做生意,当晚和3个朋友在都安县文体广场附近的小吃店吃饭,席间饮酒并猜码,喝完一件听装7度啤酒(一件24听,每听350毫升),后他驾驶摩托车搭载一朋友回住所休息,不料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撞在了枪口上,许世录对自己的醉驾行为非常懊悔。

    2011年5月7日,许世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23日,县检察院以许世录犯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5月30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县“醉驾入刑”第一人许世录醉驾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许世录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世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都安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许世录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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