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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法院首次对两起醉驾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1-07-27 16:53: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胜好 廖世健)   7月27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醉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析彩、蒙传教拘役三个月和四个月,均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对“醉驾案”作出的首批判决。

    2011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苏析彩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号摩托车沿省道101线由南宁往横州方向行驶,至该线108Km+55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罗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析彩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苏析彩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为170mg/100ml,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1年5月3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蒙传教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横县横州长安大道由横州往那阳方向行驶,至长安嘉园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林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林某报案,交通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蒙传教进行测试,其酒精浓度为324.1mg/100ml。21时许,经抽血检验,蒙传教的血液乙醇含量大于300mg/100ml,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析彩、蒙传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最后综合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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