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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游县“醉驾第一案”昨日宣判
发布时间:2011-07-28 14:41:2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杨剑虹)     陕西省麟游县醉驾入刑第一例案件于2011年7月27日下午在麟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朋友在麟游县九成宫镇岭西村喝完啤酒后,驾驶小轿车返回九成宫镇栗川村途中,在县城杜阳路与南大街交叉路口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5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致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杨某表示认罪服法,后悔不已,并告诫司机朋友切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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