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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买卖土地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1-07-29 13:45: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杰 颜建明)   7月2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家住安福县彭坊乡的被告陈强将自己在村里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出卖给原告陈火根,这种擅自出卖土地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遂一审判决原告陈火根与被告陈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告陈强返还原告陈火根10500元。  

    2010年5月25日,被告陈强与原告陈火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陈强将自己屋侧的一块土地以10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陈火根建房和建厨房。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陈火根将10500元交给陈强。事后,陈火根得知该块土地没有取得建设部门的建房审批手续,不能作建房之用,便要求陈强退还已付款。双方因协商未果,陈火根遂将陈强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强在没有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建房,其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陈强因合同取得的钱款应当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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