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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财产作抵押物 法院判决抵押无效
发布时间:2011-08-01 09:33: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应亮)
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竟约定以他人的房产作抵押物,法院判决抵押部分无效。2011年8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缺席判决被告李和平十日内归还原告熊红兵借款3.8万元。
熊红兵与李和平从小就相识,2010年5月6日李和平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8万元,并立有借据。此后,熊红兵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李和平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3.8万元,并以房屋一套做抵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经查证属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返还借款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3.8万元的诉讼请求,汉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在借条上约定以房屋一套做抵押,但房产证并未交付,且该房屋房主为曹军,并不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告有权处分的财产范围,故而该借款合同中抵押部分无效,但关于借款部分依然有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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