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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 努力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作者:崔崇波 李长军   发布时间:2011-08-01 15:23:15


    一、是构建“大调解”体系的工作网络

    以法院、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纽带,聘请23名居委会主任为“诉调对接”调解员,13名特邀调解员,确定了“大调解”体系的联络法官8名,为协助调解、委托调解、通报诉讼执行信息提供人力支持。法院、司法所将辖区的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络法官的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编制成册,确保信息通畅。各调解组织及司法所、法院均建立纠纷调解台账,调解组织每月向司法所上报纠纷调处情况,司法所与法院随时相互通报纠纷调处情况。

    二、完善“大调解”体系的运行模式

    1、强化立案引导。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立案人员先询问其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应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但对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2、推行委托调解。在诉前、诉中、执行各环节,法院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时,法院与被委托人先行电话联系,向当事人告知调解人员、时间、地点,必要时,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

    3、拓展协助调解。在诉前、诉中、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邀请人民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做好个案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有法律等相关问题请求法院指导、协助的,法院及时予以指导、协助,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成立调解中心。在法院立案庭成立调解中心,作为整个大调解的工作枢纽,负责组织协调大调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具有一定审判工作经验、调解能力较强的审判人员负责调解中心具体工作。对行政类案件与行政机关建立起横向沟通协调的分化网络,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政部门共同调解,分解弱化矛盾。

    三、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

    1、采取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针对法律适用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

    2、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调解处理的案件,法院将处理结果抄送调解组织,促进人民调解水平的提高。

    3、不定期地检查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以增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能力。

    四、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1、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法院在审理时,予以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

    2、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只要调解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予以支持。

    4、对确需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法庭尽量调解结案。

    五、完善“大调解”体系所取得的成效

    1、 有效服务经济发展。时值佳木斯市城区重新规划,确定东风区为新技术开发工业区之时,群众要求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愿望十分强烈。面对这种情况,东风法院调解中心对这种社会矛盾突出、当事人众多的案件采用 “一案三调”的方式,诉前有效的处理纠纷,避免了群访缠访事件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有效缓解审判压力。东风法院试行了诉调对接和立案调解工作后,一些简易纠纷在立案庭甚至立案前就得到解决,有效遏制了收案量过快增长的趋势,从而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审判态势也得到优化,业务庭收案量的减少一方面使得法官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审理进入诉讼程序的复杂案件中去,从而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使得纠纷彻底化解,也减少了执行、审判监督、信访等部门以及二审法院的审判压力,缓解了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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