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严有根 王琛)
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由原告出资、被告经营管理的承包水库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在法定期效内偿还原告15万元投资款及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008年12月12日,原告李斌与被告漆持贤共同商定承包一座水库进行渔业养殖,并签订水库的经营管理权由被告负责、原告支付15万元投资款作为启动资金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时即办理了承包手续,接着各自履行了协议规定的内容。但经过2年来的承包经营严重亏损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履责不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在要求被告偿还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5万元给被告合伙承包水库,原告不参与水库的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坐以收益,这种协议不符合合伙协议的特征,其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违背了合伙经营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合伙承包协议缺乏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的明确规定,故应视为双方签订的合伙承包协议应当是双方的借贷关系。对此,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