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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属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1-08-02 09:02: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氢)   2011年8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松辉欠原告龚玉瑞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2760元,驳回原告龚玉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0年5月15日被告刘松辉个人向原告龚玉瑞借款10万元,书面约定月息3000元,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松辉未按约归还借款,且联系中断。后原告龚玉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松辉和其妻熊凤娟归还本金10万元,利息2.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松辉向原告龚玉瑞借款10万元经查证属实,原告龚玉瑞要求被告刘松辉偿还借款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熊凤娟在庭审中辩称对上述借款不知情,符合实际情况。被告刘松辉、熊凤娟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不存在经济困难,借款时双方又未经商或添置相应财产,不需大额借款。原告龚玉瑞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该债务应为被告刘松辉个人债务,被告熊凤娟不负清偿责任。原告龚玉瑞在诉讼中要求被告刘松辉按借款约定支付月息3%的诉讼请求,超出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保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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