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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独资企业只为逃债 法院帮忙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1-08-02 09:06: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年红)   为逃避债务,将个人独资的企业注销。8月1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对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桐山返还原告刘恩琦预付款120000元。

    2010年12月10日,刘恩琦和泾县重信模板厂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事隔四天后刘给付了5000张模板的预付款20万元,该模板厂法定代表人李桐山出具了收款收条一张。不想该模板厂很快就停产了,刘在模板厂只提了2000张模板出售(刘认为模板存在质量问题)。今年4月22日李桐山向泾县工商局申请,将该模板厂予以注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该模板厂返还货款2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给付了5000张模板的预付款,泾县重信模板厂就应该向刘提供5000张合格的模板,现只提供了2000张模板就停止生产,且不久就被注销。泾县重信模板厂已经用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和刘之前所订立的合作协议,现刘提出要求该模板厂返还预付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刘在庭审中已经确认了自己在该厂提了2000张模板,按照双方的约定,每张模板的价格是40元,这个2000张模板的货款8万元就应该从总的预付款中扣除,虽然刘提出供给的模板质量不合格,但因没有提供确凿的有权威部门认定的鉴定结论,故对刘提出的模板有质量问题的说法不予采信,对于模板厂多收刘的预付款12万元应当退给刘。由于该模板厂是李桐山个人投资的私营企业,李在今年4月22日已经向泾县工商局申请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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