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江毅)
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文明欠原告熊云章借款15万元,利息43631.2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
法院查明,熊云章与熊文明系同村村民。2005年3月19日之前,熊文明以做生意需周转为由向熊云章借款19万元(被告知道熊云章时为村小组组长,掌握组上的上级拔付土地补偿款)。2005年3月19日,熊文明尚欠熊云章15万元未还。2006年7月4日,熊云章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10月被释放。2011年4月12日,熊云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熊文明付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熊云章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被告熊文明借款15万元未付还。被告熊文明书写的借条虽未写明或约定利息,但考虑到被告熊文明借款是用于生意投资且时间较长,为公平起见应当适当计算借款利息,利率以同期银行标准计算较为妥当,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根据社会常理原告熊云章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的这一事实被告熊文明应当知晓,可以推定原告熊云章该债权受到侵害,并主张了权利,此时被告熊文明按理应当返还。故依法应当从原告熊云章被判刑时起(未满一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