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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水电材料 写欠条不付款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1-08-02 09:25: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1年8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亮光欠原告甘基荣货款人民币134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归还给原告。

    2009年5月,陈亮光承包建筑新城区经济实用房工程,向甘基荣开的五金建材店赊购水电材料。2009年5月27日经结算,陈亮光共欠甘基荣水电材料款28450元并书写欠条一张给甘基荣,之后,陈亮光分二次已支付甘基荣货款共计15000元,现尚欠货款13450元未付。为此,甘基荣曾多次向陈亮光催讨,陈亮光拖至现在未付,为此,甘基荣于2011年5月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追回陈亮光欠款13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陈亮光欠原告甘基荣货款13450元因有被告欠条为证是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345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陈亮光欠款未付对此纠纷的应付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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