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生前留欠款 偿还责任妻子担
发布时间:2011-08-02 10:21: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宪伟 李辉)   丈夫生前欠下生意款,妻子以不知道该笔欠款且否认欠据上系自己丈夫的签名为由拒绝偿还。8月2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可花偿还丈夫生前欠原告王海涛、王改芹的煤球款16500元。

    原告王海涛、王改芹合伙在安阳县东部经营一煤球加工厂,2008年起,被告李可花的丈夫王全林在原告煤球厂购买煤球,销售后从中营利,累计欠原告煤球款17500元,2009年5月4日,王全林与原告写下欠据,2010年10月份,王全林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向王全林的妻子即被告李可花催要欠款,但被告李可花以不知道该笔欠款且否认欠据上系王全林的签名为由拒绝偿还。依原告申请,法院从某村委会财物帐本中调取了一份王全林生前有签名的票据,经笔迹鉴定,结论为,欠据与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另查明,因后来有其他经济纠纷,原告与王全林之间曾抵顶过欠款1000元,尚欠原告16500元至今未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可花的丈夫王全林从原告处购买煤球欠原告17500元,由王全林书写的欠据及司法鉴定书为证,足以认定,该欠款系被告与王全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全林生前与原告因其他经济纠纷曾抵顶过1000元,该款应从王全林的欠款数额中扣除,现王全林死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6500元,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