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湖北潜江法院集中宣判3起醉酒驾车案
发布时间:2011-08-02 11:06: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振林 范德学)
近日,湖北省潜江市法院对3起醉酒驾驶案件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化等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分处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这是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潜江市首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
被告人王化酒后驾驶长安牌面包车,在318国道上载人行驶,被执勤的公安交警查获。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龙严醉酒驾驶机动车在219省道上行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3.4mg/100ml。法院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小刚在城市主要街道醉酒驾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并与他人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院对这3起案件进行量刑规范化,严格掌握法律尺度。当日的公开集中宣判,吸引了许多驾驶员前来旁听。3名被告人都当庭服判,对自己的酒驾行为感到很后悔。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统一时间集中宣判“醉驾”同一类案件,对醉驾被告人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同时对广大群众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