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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收养关系 申请继承权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02 14:24: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严有根 龙岱荣)   原告易会文以继承人的名义状告被告易巧英,要求得到被继承人易和魁和黄杏香夫妇的一套住房及其工资积蓄。日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以原告不具备与被继承人的养父(母)子关系而不具有继承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诉讼请求。

    原告易会文系被继承人易和魁和黄杏香的外甥,从1971年的6岁时起与被继承人一块生活,在日常生活中以舅甥关系互称,直到1986年原告21岁时,因工作需要才将户口迁入被继承人家中,并将原名邓会文改姓名为易会文。此外,被继承人在1973年抱养了被告易巧英,在随后黄杏香的招工审定表中写明家庭成员为爱人易和魁和女儿易巧英,并于1981年为易巧英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随着被继承人年老多病,在长期分别住院治疗期间,两位老人均由易巧英及其丈夫照料。2005年12月间,被继承人易和魁去世,2007年5月间,被继承人黄杏香在住院弥留之际意识清醒状态下,用手机录音,表明在其死亡之后房权由女儿易巧英继承,并称易会文“连三角钱的粥也不买给我吃”。负责为黄杏香住院治疗的两位医生当时均在场,见证了录音的全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易会文虽在6岁起就与被继承人一块生活,但以舅舅舅妈和外甥互称,直至21岁时因工作需要的原因将户口迁入被继承人家庭时改邓会文为易会文,这时原告成年了,已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也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并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明确认可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原告不具有对被继承人房产及工资积蓄的继承权,而有效继承权当属被告易巧英。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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