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春华)
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彭汨、崔芬于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原告王路平借款利息25000元,被告张细贞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张细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汨、崔芬追偿。
2009年5月14日,彭汨向王路平出具一张欠条,载明其欠王路平借款利息25000元,约定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10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余款15000元。张细贞对此欠款予以担保。彭汨及其妻崔芬、张细贞未按时归还欠款,故王路平诉至法院,要求三人立即归返欠款25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彭汨辩称该欠条系胁迫所为和该债务已经解决、不应当偿还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该债务约定分期分批偿还,故担保责任期间的起算日应当以最后一期债务的清偿届满之日起计算,被告张细贞辩称担保的10000元已经超过了半年时间,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崔芬对此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债务应当清偿,三被告对到期债务不予清偿,应当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借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原告王路平要求三被告承担借款利息25000元的利息的诉请,违反相关规定,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