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光发)
去银行办理业务,发现自己账户上的存款已被人支取,遂将某行泰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8月3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案件,一审以被告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20日,原告曾某向被告某行泰和县支行申请开立储蓄账户。被告经审查向原告交付了存折。2011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了同一账户的借记卡。2011年6月5日,原告去银行办理业务发现自己账户上的存款3.5万元被人取走,存款余额为61元,原告即向被告查询,发现原告的存款3.5万元于2011年3月26在江西万年县某行万年支行ATM机上被人分8次支取了26000元;2011年4月27日在江西余干县某行余干支行ATM机上被人分5次支取了9000元。原告认为在此期间存折和借记卡一直妥善保管,原告自己没有亦未委托他人到万年和余干取款,而且帐号、卡号、密码亦从未告诉他人或泄密,逐于2011年6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储蓄存款3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原告存款3.5万元被盗可能是因为原告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款密码所致,因原告被盗的3.5万元是在ATM机上取走的,而在ATM机上取款的唯一性就是要有取款密码。被告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