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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首例“醉驾入刑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1-08-05 16:06: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晓春 卢家庆)   8月2日,重庆市巫山县首例“醉驾入刑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正雄犯危险驾驶罪,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凌晨1时5分,被告人杨正雄喝酒后驾驶车牌为渝FRX068的摩托车,行驶至巫峡镇广东路东转盘时,被县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系醉酒驾车。5月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正雄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9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正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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