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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拖拉机上机动车道 不慎出事故赔偿14万
发布时间:2011-08-08 11:25: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辉)
变型拖拉机开上机动车道,拐弯路口撞上正常行驶的摩托车。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变形拖拉机上路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志华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志忠人民币14211余元。
2010年10月4日13时左右,被告于志华驾驶自己的变形拖拉机从东乡县杨桥殿镇驶往东乡县城方向,途径东刘线中国石化茶林加油站路段叉路口处时,与右侧从邓家乡上杨村茶林组驶往东乡县城方向原告刘志忠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志忠受伤住院治疗,摩托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于志华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志忠负事故次要责任,变形拖拉机投了交强险。经医学鉴定,原告刘志忠右上肢伤残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于志华应付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志忠在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单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拖拉机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于志华赔偿原告刘志忠人民币142115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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