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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首例醉驾案肇事司机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1-08-09 09:53: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芦萍 卫华)
2011年8月8日,王雪强因曾醉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肇事,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判决已生效,并处罚金2000元。
37岁的男子王雪强是河南省镇平县农民,一直在许昌打工。2011年5月13日下午,王雪强一人在自己的租房处喝了二两二锅头酒。随后王雪强像往常一样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载了一些水泥和白灰送到某工地。送完货后王雪强又在市区来回转悠,当他沿市区八一路由东向西行至八一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时,一辆面包车从交叉口左转,王雪强因车速过快,撞到面包车右侧前部,导致面包车右侧前门被撞变形,保险杠被撞掉,右侧大灯损坏。王雪强撞车后,因害怕赔偿,加速逃逸。后王某在逃逸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雪强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37.86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而王雪强则认为自己酒后开的是机动三轮车而非汽车,不承认自己是醉驾。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雪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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