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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藏匿尸体从重处罚
作者:岑江明 蒋皇增 发布时间:2011-08-09 14:18:29
近日,被告人何明辉交通肇事一案法槌落定。被告人何明辉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周秧秀(何明辉之妻)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1月16日傍晚,被告人何明辉驾车回家途中,将路上骑自行车的谭某碰撞至公路旁的田地里。肇事后,何明辉逃离现场,造成谭某未能得到救治而死亡。何明辉回家后将撞人之事告知了妻子周秧秀,随后两人另驾一辆小货车赶到现场,将谭某尸体及自行车搬上货车向广西方向行驶,途中将自行车藏匿路旁的草丛中,将尸体运至湘桂交界的龙虎关山上丢弃在刺蓬里。周秧秀把谭某的手机拆开,将手机与电话卡分别丢弃在不同的路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明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谭某死亡,肇事后被告人何明辉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在案发后,何明辉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谭某家人部分经济损失,但何明辉为逃避刑事追究,肇事后将死者尸体转移藏匿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秧秀为使何明辉逃避刑事责任,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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