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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超标属机动车范畴 一男子醉驾获刑
作者:郭丛生 牛文强    发布时间:2011-08-10 15:11:18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的农民张志光醉驾电动摩托车引发事故后,经鉴定该车为机动车,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8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志光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5月13日下午,张志光酒后骑着两轮电动摩托车外出办事。当其骑车驶入公路行至一转弯路段时,由于酒后兴奋车速过快,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轿车发生侧面碰撞,致轿车受到“损伤”,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接到轿车司机报警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经询问,张志光承认了喝酒骑车的事实。经检测,张志光血液中酒精含量196.4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同时,因张志光驾驶的电动摩托车涉嫌超标,警方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果为该电动摩托车的各项标准,已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志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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