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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法院判处一起销售“假茅台酒案”
作者:饶国君   发布时间:2011-08-10 15:17:57


    8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对被告人陶健销售“假茅台酒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陶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2万元。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人陶健,曾于2008年3月至2010年7月期间担任渝东片区茅台王子酒的销售经理。离职后,陶健私自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张某处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然后发往云阳县双江镇经营副食的王某门市销售。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仿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53度白酒96瓶,售价每瓶1080元,销售金额10多万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出具的结论,陶健销售给王某的96瓶“贵州茅台”牌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其《酒类流通随附单》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健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追逐利益而组织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对陶健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陶健明知是假却参与贩卖,行为上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纵容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对名优产品造成冲击,严重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用缓刑容易对社会形成不良影响,不予采纳。鉴于陶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积极,依法可从轻处罚。



来源: 重庆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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