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民青)
因出租人提供的水库养殖水面面积不符竞拍公告和合同约定,给承租人正常养殖经营造成损失,租赁费用亦相应核减。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泰和县大山水库工程管理局诉被告廖小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廖小忠:继续履行2009年3月14日与原告签订的《泰和县大山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租赁合同》;被告廖小忠2010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应交纳给原告泰和县大山水库工程管理局租金53.5万元中核减8万元,除已交的2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25.5万元,此款限被告廖小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2009年3月12日,被告廖小忠在泰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拍,以每年53.5万元取得了泰和大山水库水面养殖八年经营权。竞拍公告中已写明水库的基本情况:设计正常蓄水位为160m高程,正常水面养殖面积约13300亩等。2009年3月14日,原告泰和县大山水库工程管理局与被告签订了《泰和县大山水库水面养殖经营权租赁合同书》,合同中约定:第一年(从2009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租赁费应在拍卖成交后二个工作日内由被告缴入县财政局国资专户,合同方可生效,剩余7年(从2010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的租赁费被告应在当年的6月30日之前付清;若水库大坝进行国家计划内的除险加固工作,在除险加固工程年度中,若水库年最高水位达142米及以上时,被告应全额交纳当年的租赁费;若水库年最高水位在142米至130.5米之间时,被告折半交纳当年的租赁费;若年最高水库水位低于130.5米时,可由双方协商租赁费的缴交额度等。被告已按合同履行第一年的租赁费,第二年租赁费被告在2010年5月31日支付20万元,尚差欠33.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以拍卖时水面面积为13300亩,但实际是5500亩,远未达到拍卖标的数,给被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予核减租赁费用。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10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差欠租金33.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提供2010年2、3、4、10、11、12月大山水库日平均水位和库容量表,水库水位均在147米至152米之间,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160米即13300亩。因双方争议较大,致使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大山水库水位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160米即养殖水面13300亩,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养殖经营,确实给被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核减被告2010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租金8万元为宜。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