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幼童顽皮被烫伤 法官调解定纷争
发布时间:2011-08-11 10:21: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金平)   8月10日上午11时许,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7月,胡大妈背着孙子小航奇(当时15个月大)来到集镇上老李的早餐店前。小航奇对试图拿桌上的筷子,因重心不稳,一下子跌落在一个盛满开水的锑锅(烫米粉用)内,严重烫伤。随后,小航奇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构成8极伤残。小航奇的监护人认为老李的早餐店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对小航奇的烫伤承担全部责任。老李则认为自己承担责任很冤枉,小航奇烫伤是因为其奶奶监护不力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小航奇的父母亲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老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审理,认为胡大妈作为小航奇的监护人,带小航奇去集镇买早点应该对其安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小航奇近距离脱离胡大妈的掌控被烫伤,胡大妈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老李头作为早餐从业人员,将装有开水的锑锅放在地上,构成安全隐患,致小航奇烫伤,老李应该对小航奇烫伤后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析理说法,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老李赔偿小航奇各项经济损失4200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小航奇监护人自理。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