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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超载致残 车主负连带赔偿
发布时间:2013-01-14 14:00:43


     本网讯(李晓理)   受雇佣司机驾驶超载车辆操作不当车翻人残,货主、车主相互推卸责任,受害人流血又流泪。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侵权案,判决被告车主、货主对原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吴二钧(化名)系郑州市郊县农民,给车主胡林(化名)当雇佣司机。不想没有工作两个月,一场车祸让他的生活掉进了冰窟窿。2010年8月的一天,吴二均受车主胡林指派,驾驶豫装满货物的货车前往三门峡和洛阳关林为河南省某物资公司运送货物。当货车行至310国道一路口时,车辆撞至路南侧风景墙后发生侧翻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此事故系因司机吴二钧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的载重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的。而车祸致使吴二均身体多处严重损伤,后经诊治高位截瘫,被评定为肢体一级残疾。事故发生后,吴二钧及家属多次与货主及车主协商赔偿事宜,几乎均被拒绝。流血又流泪,无奈中他们想到了法律,于是将为其提供服务的河南省某物资公司和实际车主胡林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自己的各种人身损害损失33.9万余元。

    法院查明,货主和车主并非“纯粹”的租车与拉货的关系。原来物资公司为工作方便索性让胡林购买的大货车“挂靠”在公司名下“租用”,行车证上的户名直接就是河南省某物资公司。但无论是货主和车主,均称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二钧受被告胡林雇佣从事货物运输,由胡林发放报酬。原告的行为是为作为雇主的被告胡林提供劳务,车辆由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 胡林伟提供,工作时间、地点都为胡林所指定。法庭注意到,于站伟作为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控制及防范,因此,被告胡林应为雇员吴二钧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原告吴二钧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因吴二钧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的。被告于站伟未尽到其职责义务,其对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被告河南某物资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时是该车所载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是该批货物的装载人,其应当了解豫该货车的核载量,并应当避免货车超载,故河南某物资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受伤亦存在过错。

    原告吴二钧作为车辆驾驶员,驾驶超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对自己受到的损害亦有一定的过错,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原告对因劳务造成自己的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根据本案案情,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原告吴二钧的合理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4.4万余元。确认原告自己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胡林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河南某物资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胡林承担赔偿13.3 万余元;被告河南某物资公司赔偿原告8.88万余元。原告吴二钧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因原告对自己受到的损害亦有重大过错,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裁判,因被告胡林与被告河南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过错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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