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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樟树枝 合同无效返树款
发布时间:2011-08-12 09:36: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好武)   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下买卖樟树枝被森林公安局扣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8月11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原 、被告双方签订的樟树枝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郭生返还原告黄林购樟树枝款3000元。

    2009年10月16日,被告郭生因樟树枝挡住盖新房,私自将樟树枝砍下。同年12月20日,原告黄林与被告郭生签订樟树枝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黄林将三根死樟树枝卖给被告郭生,被告郭生给付原告黄林购樟树枝款3000元,由原告黄林自带车来被告郭生家里装。原告黄林当即给付了被告郭生购樟树枝款3000元。2009年12月31日因举报,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樟树枝并对被告郭生进行了罚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黄林起诉要求被告郭生返还购樟树枝款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得情况下,私自砍下樟树枝,并签订了樟树枝买卖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黄林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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