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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奸淫两名幼女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1-08-15 15:52: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清华)   家住河南省汝南县板店乡顾庄村的被告人张明,8月12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992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明采取哄骗手段在汝南县板店乡顾庄村庄外的野地里将幼女武某和李某先后强奸。同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明采取哄骗、威胁手段在汝南县板店乡顾庄村武某家厨房内,将幼女武某(1986年2月出生)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明以奸淫为目的,采取哄骗、威胁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根据1979《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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