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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为名索要巨款 构成敲诈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08-15 16:3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海港)
被告人沈芳见一男子到其嫂子家中,遂从外面将二人反锁屋内,后以捉奸为名向该男子索要巨款。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沈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沈芳之兄已亡故,其嫂李某尚未改嫁。2010年1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沈芳路过其嫂李某家,见其嫂与一男子(沈某某)在家中说话,沈芳遂从外面将二人锁在屋内。后沈芳纠集亲属到其嫂子家中以沈某某与其嫂子发生性关系为由,对沈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向沈某某索要现金10000元,沈某某把钱给付沈芳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沈芳得知沈某某报案后,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退还沈某某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芳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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