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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债务归一方 不得对抗合法债权人
发布时间:2011-08-17 09:30: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莉荣)   夫妻离婚时约定的债务清偿协议,只能约束做出约定的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其他合法债权人。近日,安徽泾县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刘爱民、卫爱琴15日内归还原告刘爱红借款6万元。

    刘爱红与刘爱民系姐弟关系。2008年刘爱民因经营服装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姐姐借款6万元。2010年5月刘爱民与卫爱琴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刘爱红诉至法院要求弟弟和前弟媳归还借款。

    庭审中卫爱琴辩称,其与刘爱民离婚时约定,原、被告在泾县信用联社的贷款及利息由卫爱琴清偿,其他债务归刘爱民清偿,个人经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刘爱民与卫爱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为刘爱民一人所欠,但卫爱琴并未提交夫妻间有明确财产约定且债权人明知的证据,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刘爱民个人债务,故卫爱琴对此笔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关于两被告在离婚时约定的债务清偿协议,只对其二人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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