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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雇人开走汽车 外甥诉还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17 10:35: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九英)   2011年8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保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英菲尼迪小型越野客车返还给原告熊晓武。

    法院查明,被告邹忠和是原告姨父,被告李保根是原告舅父。2010年5月5日,原告以53.0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英菲尼迪小型越野客车,于2010年5月13日注册登记,所有权人为熊晓武。2010年5月下旬,原告朋友熊斌借该车辆使用时,停放在丰城市解放南路老家电城院内。被告邹忠和陪同被告李保根在丰城寻找到该车后,叫来原告母亲。李保根对熊斌讲明身份后,声称说车是他的,并雇司机将车开到袁渡镇。第二天被告李保根把车开走,此车至今在被告李保根处。此纠纷各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将该车返还给原告。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汽车,其所有权依法应以登记取得。原告现提供的证据表明,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李保根占有该汽车,属侵权行为,故应将该汽车返还给所有权人即原告。被告邹忠和只是随被告李保根一同前往,尚不能证明共同侵权,故不承担民事承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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