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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油门当刹车 男子酒后“手痒”驾车惹祸
发布时间:2011-08-19 13:33: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男子韦家幸,酒后驾驶酒友借来的车辆,情急之下错误地把油门踏板当成刹车猛踩,把一个行人撞成重伤,该车车主以及车辆借用人亦脱不了干系。日前,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家幸被判刑并支付巨额赔款;该车车主以及车辆借用人亦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0月23日晚19时许,韦家幸在自家中宴请几个朋友,他的朋友唐锋驾驶一辆借来的套牌柳微面包车赶来赴宴。当晚22时许,酒宴散场,但意犹未尽,于是唐锋驾驶自己借来的这辆面包车载着韦家幸往沿江路方向去兜风。途中,无驾驶资格的韦家幸酒后“手痒”,要求开车,唐锋爽快地同意了。 当韦家幸驾驶车辆行至“青岛扎啤城”大门前时,遇到从道路左侧横穿马路的行人陆展柁,韦家幸情急之下,驾驶技术很“菜鸟”的他错误地把油门踏板当成刹车猛踩,车辆急速向前猛冲,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唐锋见状立即伸手将方向盘往右边转欲避让前方的行人,但车辆的左侧仍碰撞到陆展柁并继续向前猛冲,冲出几米后与前方由陆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最后停下。经都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展柁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韦家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展柁、陆地无事故责任。 2011年1月25日,韦家幸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发后,韦加幸已支付被害人陆展柁经济损失11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韦家幸所驾驶的车辆系谭天亮所有。唐锋跟谭天亮借用该车后,于2010年10月23日晚驾驶该车到韦家幸家吃饭喝酒,酒后,唐锋与韦家幸又驾驶该车到沿江路玩,途中,唐锋同意将车辆交给韦家幸驾驶,最后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陆展柁受重伤的后果。 陆展柁伤势严重,经都安县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后,于2010年10月24日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双肺挫裂伤、左侧气胸,肺部感染。经鉴定,被害人陆展柁的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并需二级护理依赖。 2011年6月7日,都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害人陆展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韦家幸、谭天亮、唐锋三人索赔。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陆展柁与被告人韦家幸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同意除已赔偿11万元外,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陆展柁各项费用29万元,总计赔偿40万元,陆展柁表示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韦家幸无关,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韦家幸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家幸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并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韦家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员,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韦家幸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的危险性以及对社区的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指出,从本案看,被告人韦家幸、附带民事被告谭天亮、唐锋对事故的发生以及损害后果均有一定的责任,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韦家幸无证并醉酒后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80%即655445.04元的赔偿责任。对以上赔偿款项,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达成谅解协议,除被告人韦家幸已赔偿11万元外,再赔偿29万元,总计赔偿40万元,以后不再要求被告人韦家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被害人陆展柁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唐锋作为车辆借用人,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其明知韦家幸已喝酒且没有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给韦家幸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81930.63元。谭天亮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没有保险而上路行驶可能导致无法赔偿的后果,仍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同时,谭天亮明知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对社会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在车辆的出借上应尽到慎重和注意防范义务,其没有尽到该责任,其行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81930.63元。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韦家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陆展柁经济损失40万元(该款已履行)。附带民事被告谭天亮、唐锋各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陆展柁经济损失81930.63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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