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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人算错首付款 买受人拒不补交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1-08-22 09:13: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来水 董吉)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王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王勇一次性支付被告剩余购房款60000元。

    2007年8月,王勇与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勇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款85249元,首付款为25249元,并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8月29日支付了首付款25249元。

    2008年元月,王勇委托代理人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抵押手续。在抵押手续办理完毕即将发放贷款时,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代理人,由于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首付款少付了325.70元,要求补足该款后才能放款。2008年11月,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向王勇发出催缴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差额,逾期不办理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王勇以已按合同的约定付清了首付款为由拒不补齐首付款,从而导致抵押贷款未发放。同时他认为,由于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至今未交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而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认为王勇拒不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6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要求王勇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勇要求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应予支持。王勇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到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由于华丽园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首付款少交了325.70元,双方产生歧义,而王勇在银行工作人员及公司函告其补足首付款后拒不补齐,从而导致按揭款无法发放,故双方对纠纷的引起均有一定责任。由于按揭贷款已无法发放,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只能以王勇一次性付齐剩余购房款为宜。由于被告在经过催告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致其解除权消灭,因此对于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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