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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一少年无证驾驶撞伤行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8-22 10:26: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龚自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8月13日19时30分许,龚自强(1991年10月出生)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丰城新城区三千套住宅小区返回人和阳光城住宅小区,行驶至丰城市人民医院宿舍楼大门前公路处,将徒步横穿公路的黄澄撞倒,致其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表皮擦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乙级。龚自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龚自强家属赔偿了黄澄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2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自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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