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娜)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供用电合同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吉和米粉厂经济损失57000元。
2009年8月27日,原告吉和米粉厂在正常生产时突遇停电,遂致电被告供电公司,均被告知将很快恢复供电,原告即按正常生产量做好第二天的生产准备,浸好大米,但次日却未恢复供电,原告电话询问后又被告知很快将恢复供电,原告遂又浸好大米,但第三天仍未恢复供电,造成原告损失大米24000余斤,直接经济损失57000元。事件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求经济损失,被告也派员和物价部门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调查,并对原告的损失现场进行了拍照,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材料中也明确了原告的经济损失57000余元,但原、被告双方就损失如何赔偿,由谁赔偿发生分歧,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在遭遇停电事件后,两次均被告知很快会恢复供电,遂按正常生产量安排生产,但均因供电公司食言未能得到及时恢复供电而造成所浸大米变质无法食用,被告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认为停电是因为第三方施工所致,应由第三方赔偿的辩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因原告与第三方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向其索赔无据,只有在被告向原告赔偿后由被告另行起诉或依法追究其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